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用于调整人们在开发、使用、保护和管理部门自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那些根本性规矩, 现在法律体系里确定的核心原则一共有六项, 这六项原则具体包括国家所有原则这个说法, 还包括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原则这个说法, 另外还提到了保护优先原则和合理利用原则这两个概念, 除此之外也包含了受益补偿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这些表述, 下面会一项接一项地把每项规定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出处给说清楚。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宪法》第九条和第十条里写了明确的东西, 这些规定指出,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还有等等这些属于自然资源的物品, 它们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同时, 关于土地这块的事情也做了说明, 城市里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而农村地区, 以及靠近城市的郊区那些地方的土地, 则应该是由集体来拥有。
这一套原则的存在, 其实就是给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建立了一个根本的基础, 也就是地基, 除此之外, 不管是任何个人还是任何单位, 都不允许去侵占这些东西, 也不允许去做破坏性的行为。
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条说到了东西, 《矿产资源法》的第四条也说到了同样的事情, 还有《水法》它的第五条里头都有明确的安排, 大家必须记住, 对于自然资源来说, 不管你怎么去进行开发利用的那个活动, 都一定要把它放得进国民经济计划里面去, 也一定要把它放进社会发展的计划整体框框里面去才行, 这个活儿由哪一级政府来管, 得看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制定, 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进行管理, 谁有多大权就办多大的事, 编制那个总体规划, 它是必须要走在前面的法定程序之一呢, 要是你的使用行为没有被包含在已经定好的规划里头去的话, 那么相关部门是绝对不允许批准你使用的。
保护优先原则
《森林法》的第三条以及《草原法》的第三条, 确立了“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基本方针。当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发生冲突时候, 要坚持以保护为优先。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还有自然保护地体系, 就是这个原则的核心制度工具。划入红线的区域, 要严格限制开发活动。
合理利用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里面有明确规定, 说是要十分珍惜土地, 要合理利用土地, 还要切实保护耕地。按照这个原则的要求, 必须得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 去推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这种做法,同时要禁止闲占地、浪费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对于建设用地来说也就是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实行总量管控和用途管制这样的管理方式。
受益补偿原则
根据现行的法律要求苍南县武术协会心, 《水法》第十二条里面写明了,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里面也规定了, 凡是使用了水资源的人, 都应该去缴纳那种叫水资源费或者是水资源税的钱, 只要是开采了矿产资源的人, 都应当依法交上资源税以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有人占用了耕地或者破坏了生态环境的情况, 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补偿或者进行修复工作, 这种做法是为了要把那个叫做谁受益、谁需要负责补偿这样的公平理念给体现出来, 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那些生态方面的成本被转嫁到外部去。
公开透明原则
自然资源的审批, 出让, 征收, 以及处罚等信息, 需要依法依规向社会进行公开, 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这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同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提出了相关要求。近年来推行的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制度, 还有权益清单公示等制度, 进一步让上述原则得到了实质性的落实和执行。
法律依据汇总
这些原则散见于很多法律文件, 大家可以看到, 《宪法》里有第九条和第十条提到过, 《土地管理法》里面有第三、四和第七条, 《矿产资源法》涉及的是第三和四条, 《水法》中规定了第二、五和十二条, 《森林法》里是第二和三条, 《草原法》同样有第二和三条, 《环境保护法》的第二条和第五条也有相关内容, 此外, 《行政许可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中也都有体现。
这六项原则之间是相互衔接起来的, 同时也是一层一层地递进上去的,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自然资源法里面的制度骨架。在实际工作当中也就是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当大家处理具体的资源纠纷问题或者是合规性问题的时刻, 应当根据对应的单行法律条文来进行逐项对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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