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合理。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个事儿, 法律里明确说了应当采取合理的开发方式去进行, 这句话的原话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条, 其中“合理”这两个字在整句话里属于核心的限定性描述。

01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规定:

当我们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使用的时候, 应该做到合理地来进行开发这一件事情, 并且要注意到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个层面, 从而来保障生态安全, 还需要依法去制定出有关生态保护以及生态恢复方面的方案, 并且把这些方案付诸于实践。

该条款被规定在本书的第二章当中, 这章节的名称是“基本环境保护政策与措施”, 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范, 其中的“应当”这个词语明确指出了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并没有给予任何可以去自行决定或者免除责任的余地。

02"合理开发"的核心含义

所谓的“合理开发”, 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标准, 而是在环境法律体系里面包含了三个维度的约束。

1. 所谓的适度性是这样一个概念, 就是说开发强度以及规模这两个方面, 绝对不可以超出资源承载力还有环境容量这两个范围, 对于那种掠夺式的开采方式是不允许的, 同样地, 竭泽而渔式的这种做法也是在禁止之列的。

2. 可持续发展这个事儿的意思就是, 咱们在开发利用资源的时候, 一定要把现在的人还有以后的人的需求都考虑进去, 要确保这些资源要么是能够从自然里重新长出来, 要么是可以用其他的资源来代替, 好让那个生态整体能保持完整的样子, 还要让这个系统在面对各种变化的时候, 有足够扛住打击和恢复正常的那种能力。

3. 程序合规性: 必须要在开发工作开始之前, 按照国家法律把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影响评估以及规划审批这些前置的环节全部办好, 而在开发的过程当中, 则需要把生态保护方案还有生态恢复方案全部都落实到位。

03关联法律条文

《宪法》第九条说的是, 自然资源这块东西, 要么归国家所有, 要么归集体所有, 这里面不管是哪个组织出面, 还是哪个人出马, 都绝对不允许去强占这片资源, 同时也绝对不允许去破坏这份家底。

这里面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了这么个事情, 就是民事主体要去搞经营活动的时候,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 等等这样的单行法律, 都提到了同一个事情, 就是把“合理开发利用”这个事情, 当成是管理资源时候最核心的一个原则去强调。不仅如此, 对于这些原则的具体落地方法, 这些法律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说明。

上面提到的那些条文一起组成了一个关于“合理开发”的规范体系, 也就是说, 不管是哪种开发利用的行为, 都需要同时把宪法里面规定的原则性以及具体的法律里面的操作要求都给满足了才可以。

04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主管部门在对开发利用项目展开审查工作时, 对于何谓“合理”这个词的意思, 大家往往是综合好几个因素在一起进行判断后才得出的结论。

看看这个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不是已经弄好并得到了批准。

这个有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把环境影响评价做完, 并且拿到了审批。

开采以及利用的强度是否在已经被批准了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范围内。

看看有没有把这个生态保护和恢复的方案也给同时编出来, 并且还要去落实相应的资金。

是否采用生态扰动程度最小的方式来进行操作, 从而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处于关键状态区域的保护工作。

只要是那个开发、利用的行为, 它没有符合上面提到的任何一个标准的话, 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是不合理的开发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有关的主管部门就有权力去做一些处理的事情。它们可以责令你把事情停下来, 并且要你在规定的时间里面去进行整改。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你进行处罚。

05要点提示

如果在进行考试或者适用法律的时候, 碰到了一个需要填空或者选择的题目。这个题目的内容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应当怎么进行开发。那么标准的答案是合理。这个答案的法条出处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条。

要是题目再追问说还应该做什么的话。那就对应到这条法律的后半部分。后半部分是说要保护生物多样性, 要保障生态安全。还要依法去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的方案, 并且要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