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位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是由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发布的, 这个文件是用来规范评估执业行为以及行业管理的。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则是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 它的功能是明确评估技术方法、报告编制与执业标准。
这两部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制度基础。这两个方面适用于矿产勘查权、采矿权的市场价值评估, 这些市场价值评估涵盖了出让、转让、抵押、重组等经济行为。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键条款
1. 资质管理: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机构, 它必须有独立法人的资格。这个机构的内部人员配置上, 要拥有数量不少于5名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此外, 该机构还需要去省级以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 评估委托的意思是, 委托方这个人和评估机构那个单位, 必须要签订一个用书面形式写出来的委托合同, 要在这个合同里面把评估的目的说清楚, 把基准日定下来, 把财产的范围划明白, 还要把报告是拿来干嘛的用处的也规定好, 千万不可以指定一个具体的评估价值数字出来。
3. 回避制度, 意思是说, 如果评估人员跟委托方或者是相关的人员之间存在着厉害关系, 那么他就应该自觉地把这活儿给推掉, 不去参与。
4. 报告效力: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从基准日开始算的, 期限是一年。如果超过了这个有效期, 那么就必须重新进行评估, 或者进行更新。
5. 行业自律,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行业的自律管理工作, 对违规执业的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警示, 暂停执业, 以及取消资格等。
矿业权评估准则核心要求
1. 基本准则: 做评估这件事, 得要独立, 得要客观, 得要公正, 还得要合法;评估得出的结论, 只对那个花钱委托的人有效, 也只对双方约定好的用途有效。
2. 价值类型: 需要把市场价值和那些不属于市场的价值明确地分清楚, 在进行矿业权出让的评估工作的时候, 大家一般是要采用市场价值这个样子的概念。
3. 评估方法:
这种方法被称为收益途径法, 它也被叫做折现流法, 该方法主要被应用在有稳定产能的采矿权的评估当中。
使用市场途径法, 也就是俗称的可比销售法的时候, 是适用于那些勘查程度已经很高的矿种的。
成本路径方式, 这个办法适合用在勘查阶段, 也就是没有获得创收能力的那个时候的矿业权。
4. 关于关键参数的确定部分, 像这样的折现率、服务年限还有单位利润等等这些具体的数值设定, 必须要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来作为依据, 同时还要把取值的具体来源也给清楚地披露出来。
5. 报告编制这一环节是必须有报告的。这个报告里面必须要包括评估目的。同时, 报告里必须包含评估对象。报告里还要有基准日。方法说明也必须在里边。参数依据同样是必须的。结论部分不能少。特别事项说明也是需要的。格式方面, 必须符合准则附录所提出的那些要求。
评估流程与执业规范
常见疑难与注意事项
多矿种矿业权, 这里需要按照不同的矿种分别进行独立的评估工作, 然后把各个评估的结果加在一起得到最终的数据, 不能够把这些不同矿种的参数混合起来使用。
剩余可采储量变更意味着, 如果因为勘查方面的程度出现了提升, 从而导致相关的储量进行了更新, 那么就必须要在基准日往后的时间里, 再次对这件事做出重新评估。
共(伴)生矿: 主矿种的收益和伴生矿种的收益, 是需要进行分别核算的。这样做, 就是为了避免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
评估基准日选取这件事呢, 它的这个时间点应该是要跟那个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发生的那个具体时刻是保持在一起的, 是一回事儿, 绝对不能够没有理由地去随便改动那个时间, 这个是不允许的。
报告存档: 评估机构得把那个叫作评估工作底稿的东西, 还有报告的原版本, 都存起来, 这个存档的时间长度, 不能少于15年那么久。
以上的规定, 要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原文为准, 也要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现行有效的准则版本为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如果有最新的修订版本, 或者有地方的补充规定, 就优先使用这些内容。
